近日,针对原山东省蓬莱市民营企业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法人林淑美质疑股权被贱卖一案在北京召开法学专家研讨会。受邀参加研讨会的专家有资深刑法学家张泗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陈剑等。
研讨会现场,专家针对股权是否遭贱卖,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等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法律解读。
事件回放:当事人指股权交易存疑
林淑美于1989年创建蓬莱维迅化学研究所,研究员出身,3万元起家,在中科院相关专家的帮助下研发出了第一款产品医药中间体——邻硝基苯磺酰氯,产品远销美国,赚得人生第一桶金,随后相继开发出MC、SE,ODB-1,ODB-2等多个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端中间体产品。
历经20年的自主研发和军事化严格管理,取得了世界市场。就在企业创造丰厚利润之际,因"环保事件",林淑美持有的49%的股权仅以400百万美元(约2400多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环保事件后,林淑美以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并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达,而是受到胁迫,才以超低的价格转让了自己的股份为由,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将低价收购的股权返还,并将山东捷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1日,林淑美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林淑美受胁迫将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法人和董事长变更为另一股东的代表(侯某平),2018年2月24日,侯某平欲低价收购林淑美全部股权,林淑美对其收购方案表示不同意,后相关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威胁、恐吓林淑美及其家人,致使林淑美以及家人陷入极度恐慌的状态。
最后,原告蓬莱化工研究所与被告双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林淑美持有的49%的股权以400百万美元(约2400多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双马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人捷昂公司述称,本案所涉及的股权系第三人依法取得的与本案原告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合同之情形或存在合同显失公平之情形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林淑美的请求。
随后,林淑美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6月,山东省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如果有欺诈胁迫或误导现象协议可取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该案即可以从刑事角度做研究,也可以从民事角度做讨论。
契约精神有三个重要的方面,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自由的合同才应当被严守,公平的合同才能被严守,如果不自由、不公平,合同就不该被严守,不自由有三种情况,胁迫、欺诈和重大误解,这是一个大的问题。
但是要考虑这其中有没有胁迫,有没有欺诈,他主张还是应当对净资产进行评估,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显失公平。买卖就要自由,自愿,要公平、平等,如果不公平,买卖本身就有问题的。
资深刑法学家张泗汉认为,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收购公司与他人之间有串通,导致价格显失公平等问题,该协议合同就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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