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我丈夫于2011年4月15号因突发性脑溢血十分钟就去世了,平安保险公司你们究竟用的什么方法,把他叫来变更的?”日前,张玉红非常气愤地质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栖霞公司的经办人。
张玉红,女,山东省栖霞市翠屏街道南丁家沟村人,身份证号:370628195906096121。张玉红向记者反映:2011年4月1日,其丈夫衣培仙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栖霞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衣培仙,被保险人张玉红 。保单号:p110000005810128,2011年4月15号,衣培仙因突发性脑溢血去世。
2011年5月13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栖霞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将该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且模仿了死者和张本人签名。
“这是我的保单,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授权一栏上里明确约定,变更受益人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签字才能生效。”张玉红说。
2019年7月2号,张玉红到该公司查询知道真相后,先后于12月10日到该公司投诉,遭遇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之后,她又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至今无果。
记者在张玉红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烟银保监消费投诉(2019)458号)中看到,保险公司针对张玉红的投诉,答复称“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同时还称:“在办理保单号为“11000005810128”的保险合同变更事项中,未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存在,针对该问题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该告知书称:
“你反映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办理保单号为“10000005810128”的保险合同变更事项中变更投保人签字问题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我局在调查中发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办理保单号为“11000005810128”的保险合同变更事项中未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存在,针对该问题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你若有新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证据或线索,可以继续反映。对有关其他民事合同纠纷,建议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究竟是否有人在死人的保单上动了手脚?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 观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