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省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曾经是一个很不错的企业,自从房产遭到陈红星、纪文宝的强占后,就开始了下坡路的厄运。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早在2010年,绿园区法院就将蓝星公司房产被强占一案以协查函形式移交给了南关区警方,但时至今日,警方仍然不抓人,蓝星公司因此遭受到巨额财产损失,成为了一颗正在陨落的星!2021年6月9日,记者费了很多周折,才在一家小宾馆内找到了这个公司,看上去十分凄惨。蓝星的老板告诉记者:办公室是租的,目前只能天天忙着打官司告状了。
法院查封的房产居然遭强占
据蓝星公司介绍:蓝星公司在园东路开发时曾经与吉林省石油公司置换过9户房屋,置换面积为588平方米,为三层楼房一栋,地址在平阳街与园东路交汇处。
2006年7月7日,绿园区政府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蓝星公司,绿园区法院逐将该处房产查封,至2009年10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绿园区法院查封裁定书称:“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省石油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平阳街588平方米楼房一栋、产权号003286、丘地号3--35/309--2号。查封期限三年,截止于2019年5月10日。”
就在法院查封期间,2012年12月,民事案外人陈红星、纪文宝(二人系夫妻)带领社会人以蓝星公司欠款为名,以暴力手段强行霸占了蓝星公司此处房产,期间将蓝星公司办公设备,财务账本洗劫毁弃,导致蓝星公司无法办公,财务数据无法核对,经济严重受损。
而蓝星公司老板李宝英则拿出对方的大量收条并坚称:与案外人周柱民之间的借款早在2008年已经结清。2010年4月24日,周柱民用欺骗手段与陈红星合伙,让李宝英用百佳利商城门市房做担保手续(周柱民担保签字),在李宝英给陈红星出示50万元收据后,陈红星没有给李宝英汇款,其与陈红星之间没有任何债务关系。
李宝英说:真正与陈红星有债务关系的是周柱民,周用欺骗手段让李宝英配合他形成担保文书,用虚假的债务关系顶其欠陈红星的账,而后与陈红星、纪文宝合伙,用涉黑手段抢占,强占霸占房屋至今,目前其霸占的房屋仍在开超市经营收取租金。
2017年5月16日,蓝星公司向长春市南关公安分局民康派出所报案并递交控告书,对涉嫌故意强占、霸占毁坏公司财物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两种刑事犯罪行为予以报案。同年5月22日,绿园区法院对陈红星、纪文宝强占房屋装修,妨碍了法院查封发出指令,责令其停止装修。
同年5月31日,绿园区法院将陈红星涉嫌毁坏公司财务犯罪的案件以协查函形式正式移交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公安分局侦查,南关公安分局要求民康派出所进行侦查,但是至今没有结果。而陈红星、纪文宝当着法院工作人员的面就公开叫器,法院贴封条能挡住我装修吗?他们公然撕掉法院查封的封条、公告,砸开承重墙进行破坏,装修强占至今。
蓝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面对陈红星、纪文宝的嚣张气焰,该公司曾多次举报到110和民康派出所,但派出所和110出警后,均以此案为经济纠纷为由不侦查、不立案,出警人还说陈红星在搬家,至今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蓝星公司称:我公司对该房产享有被法院民事裁定认可的物权。该房产权是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被查封的财产,属于在国家法律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理,案外人无权肆意强占毁损。但是,房产被霸占后,我们举报多年,仍没有任何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到了2020年4月,南关分局刑警队办案人曾经找到李宝英核实陈红星强占办公楼的事,李如实反映案情后,对方曾说:你的案件得到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我们了解案情该是谁的罪就谁承担,并让蓝星公司等待处理结果。但是到2020年5月13日,蓝星公司再打电话询问时,对方就告知说你的案子我们不管了,你们已经找政法委了,让政法委安排绿园公安分局办案吧。从此,多年的案子就这样被再次搁浅。
办公楼被强行霸占后,蓝星公司的工作人员无地方办公,财务数据、财务报表、财务档案、开发楼的图纸都无处寻找,各种业务都无法办理,李宝英一股急火后突发脑出血,至今还在治疗中,现已留下后遗症,说话言语不清,从此,蓝星开启了陨落程序。
绿园区法院早已将此案移交警方但至今无果
绿园区法院出具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10】绿民执字第21号)(以下简称侦查函)似乎印证了蓝星公司的说法。该侦查函称:
“执行中查明,我院在本案审理时,于2006年7月13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蓝星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登记在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名下的588平方米楼房一栋(产权证号为003286、丘地号为3-35/309-2)。2010年4月27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程序。涉案房产执行中查封至2019年4月25日止。
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蓝星公司向我院反映法院查封的涉案房产被别人侵占。经我院现场调查,初步证实占有人为陈红星,占有依据为蓝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宝英于2008年10月26日向周柱民借款,借条中注明如还不上李宝英同意将平阳街办公楼抵给周柱民; 2013年5月18日,周柱民因欠陈红星176万元无力偿还,将李宝英顶账的上述涉案房产抵给陈红星。现上述涉案房产陈红星正在装修中。我院已向陈释明:其对蓝星房地产享有的是债权,占有涉案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
我院认为,案外人侵占了被执行人正在占有、使用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588平方米楼房,将蓝星公司办公桌椅等财物毁弃,从房屋内抛到院内,将窗户砸坏,改变房屋内墙结构等行为,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 元以上的结果,或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一)、(三)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依法处理。”
另据绿园区法院的《执行调查笔录》,陈红星、纪文宝对强占蓝星公司房产一事丝毫没有一点隐瞒,坦然承认。当法院工作人员问及“你们什么原因,何时起占有该房屋”时,其回答:“我们是在2012年或2013年开始占有该房屋(后又说是在2012年12月占有的),因为蓝星欠我钱,蓝星法定代表人李宝英在过去10年多里欠了960多万,其中全部都有欠条,其中蓝星房地产从我手中拿了600多万,周柱民欠我本人400多万。我说的只是本金,没算利息。(我)手里除欠条外有两份借条和一份转让房屋协议书。这三份证明材料,直接说明蓝星房地产已将该三层房屋抵给我所有。”
李宝英坚称其与周柱民之间的债务早已结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即使蓝星公司欠钱,也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索要,强占他人房产尤其是强占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至少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何至今没有任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况且,李宝英和他的蓝星公司也拿出大量证据证明,其根本就不欠周柱民的钱,之间的借款早已经结清,那个抵押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对于蓝星公司与周柱民之间的经济纠纷,我们希望能看到权威的法律文书,以便证明蓝星是否真的欠债,但至今没有看到。在此,对于周柱民与蓝星之间的经济纠纷,媒体不能妄下评断。但是,有关部门对于强占他人房屋尤其是强占法院查封的房屋问题,为何坐视不管?难道因为对方欠债,就可以随心所欲吗?
蓝星公司今天的命运,或许代表了当下民营企业的共同命运。蓝星今天的处境,也许有很多原因。但是,蓝星公司的遭遇,却再一次令人想到司法环境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之下,司法机关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在如此恶劣的司法环境之下,谁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如何生存?!
正因为此,对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光瑞 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