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一姜姓法官刚刚退休即遭当事人举报,本人可能以为退休就“安全着陆”了,没想到却因为一起执行案件遭到了当事人接连举报,看来是否真的“安全”还需要调查部门给出答案。
一起因“收条”引发的工程债务纠纷
2012年8月28日,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奎与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悦公司)经理肖英签订冷库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宏悦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52万元,肖英要求刘忠奎在收到该笔款后出具了收条;在第二笔工程款转出后,肖英再次要求刘忠奎出具了收条。润鸿公司在收到两笔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发货到达安装现场。在两笔款项转出后,宏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刘忠奎第三笔价款却要求润鸿公司施工。
据刘忠奎介绍,在工程安装即将完毕时,宏悦公司的肖英找到他,说先前出具的收条“都丢了”,希望刘忠奎重新出具一张收款总据,刘忠奎没有多想,就根据收到的几笔款项向肖英出具了127万的总收据。
验收合格后,刘忠奎打电话要求肖英结算剩余未支付的尾款,肖英在电话里称,工程款已经按照合同全部结清,并且还多给6万,“有收条为证”。
2014年6月,宏悦公司法人田宝立、肖英以润鸿公司为被告,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惠法院)起诉,要求润鸿公司返还宏悦公司多支付的6万元人民币,并按照每天500元标准赔偿宏悦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宏悦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刘忠奎亲手书写的127万元的收款收据和一张52万元收条,累计起来179万元,多出合同总价款6万元。
润鸿公司的刘忠奎称,52万收条包含在127万元之内,并将肖英自称收条丢失、要求为其出具收款总据的过程向法官做了陈述。
肖英向法官称,52万元是2012年10月25日刘忠奎来公司结算时,他以现金方式亲手交给刘忠奎的,有收条为证。
法官采纳了肖英的意见,作出(2014)德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判令润鸿公司返还宏悦公司多支付的6万元人民币,并按照每天500元标准赔偿宏悦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刘忠奎称,自己在没有拿到46万元欠款的情况下,却被德惠法院判令返还宏悦公司“多支付”的6万元现金和10万元利息,感到憋气又窝火。
二审法官揭开“收条”骗局
回到长春后,刘忠奎猛然想起,前年的10月25日当天他正在唐山出差,说收到现金简直是无稽之谈,他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双方再次就52万元给付与否展开争论。
法官问肖英52万元是以什么方式交给刘忠奎的,肖英再次表示是现金,并明确称装钱用的是“LV”包,两个人抬着交给刘忠奎的。当法官问52万元的现金来源是借的还是在银行支取的时,肖某支吾半天回答不出。
刘忠奎当庭向法官出示了2012年10月25日自己去唐山的车票和住宿票据,看到谎言被戳穿,肖英额头开始冒汗。
2015年3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宏悦公司主张其2012年10月向润鸿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工程款52万元证据不足”,认为“一审判决对部分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撤销德惠市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宏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28日,润鸿公司将宏悦公司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宏悦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6万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德惠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宏悦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24日,刘忠奎向德惠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
法院对宏悦公司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败诉后注销公司躲避执行
2015年9月2日,负责执行的法官姜春明向宏悦公司发出(2015)德执字第1831号《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发出(2015)限字第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写明“望在接到本通知书的第二天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接到“通知”后,田宝立和肖英为了躲避执行,向德惠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注销。
天眼查显示的宏悦公司注销时间
2016年8月11日,得知宏悦公司注销,润鸿公司以申请人身份向德惠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追加田宝立、肖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润鸿公司称“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被申请人田宝立、肖英在工商局承诺公司债务由被申请人承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德惠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5)德执字第10795号《执行裁定书》称,”由于清算时没有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裁定:”变更第三人田宝立、肖英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7年10月30日,肖英向德惠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异议人是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投资6万元,法院裁定异议人与田某立承担46万元及利息,远远超出异议人的投资“等。
德惠法院作出(2017)吉018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再次确定“异议人与田宝立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46万元及利息“ 。
肖英向长春市中院申请复议。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吉01执复133号《执行裁定书》。
长春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明知尚有债务未清偿完毕,却向工商机关提供债权、债务均清理完毕的虚假材料;同时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有未尽事宜,负责承担一切后果责任。“驳回了复议申请人肖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德惠法院(2015)德执字第1831号及(2017)吉0183执异57号执行裁定。
法官坐视被执行人转移资产
2015年8月24日,刘忠奎开始申请执行。
2015年9月2日,作为执行法官的姜春明向宏悦公司下达了(2015)限字第183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2015年9月8日,宏悦公司的法人田宝立,股东肖英接到“通知”后,迅速将财产转移,将公司注销。
这番操作是在姜法官的“眼皮子”底下完成的,姜法官也给足了两个人的运作时间。
据刘忠奎称,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他找了无数次姜法官,姜法官一直表示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对于刘忠奎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出租冷库赚取的租金一事,姜法官一直未作出表态。
刘忠奎说,就在法院裁定变更第三人田宝立、肖英为本案被执行人不久,刘得知田宝立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债权人身份执行他人一套价值在数百万的住房,急忙向德惠法院提出查封申请,姜法官两年未作查封手续,造成该房产后来被他人查封。
2020年姜春明法官退休回家养老,刘忠奎的案子在换了3位执行法官之后,因“无可执行的财产”而没了下文。
2023年5月,刘忠奎向德惠市纪委实名举报姜春明称,法人田宝立和股东肖英,其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作为执行法官的姜春明在工作期间,坐视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将财产转移,其渎职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纪,举报人恳请对法官姜春明依法彻查,对田宝立和肖英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德惠纪委接到举报后非常重视,将举报材料转至德惠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德惠法院负责接待工作的李主任第一时间向举报人表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023年6月,刘忠奎给法院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办案人贲放打电话,贲主任的电话一直显示无人接听,刘忠奎在通过李主任获取的手机号后给贲主任打电话,贲主任显得非常不耐烦,告诉刘忠奎案件正在调查中,强调以后不要打他的手机号。
2023年7月12日,刘忠奎给贲放主任打电话询问调查结果,贲主任称,已经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德惠市纪委,让刘忠奎去德惠纪委了解情况。
当天下午,刘忠奎多次给德惠纪委打电话,电话一直显示无人接听。
对于该案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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