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彩霞,因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她的意思把起诉标的降至她提出的数额,她把起诉材料“压”在手里数月之久,既不予立案也不驳回,无奈之下的当事人只好向媒体求助。
为工程房子“借”甲方
农民余伯成是四川省仁寿县人,本来家里边生活条件不错,自打数年前来到吉林省通化市做工程清包之后,经济条件却变得一天不如一天,他不是没赚到钱,而是赚到的钱一直拿不到手。
2019年9月3日,余伯成与当地人李建军就通化县二密镇港湾小镇的养老院、综合楼、幼儿园工程施工签订《清包人工费协议书》。
据余伯成称,该项目为通化市成泰建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法定代表人宋勇将该项目承包给据传是当地公职人员的刘宇峰,刘宇峰反手转包给李建均。
自打与李建均签订清包协议之后,余伯成不但要自掏腰包垫付工友们的生活费和工资,还把在通化市某公司欠他的554685元钱抵顶的一套房子“借”给甲方李建均用于工程投资。余伯成以为,工程竣工后李建均不会差他的房钱和工钱,可到了后期结算的时候,李建均一推再推不予结算,实在推不过去了就两手一摊,表示“没钱”,在此情况下,余伯成不得不将该项目的开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共同起诉到当地法院。
讨房款诉诸法院
2022年10月10日,为了讨回房款,余伯成将李建均和宋某某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并向法庭提交李建均与宋某某共同出具的借据一枚,借据约定:“人民币554685元,系借房款于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此房款用于港湾小镇综合楼、养老院,港湾小镇工地。第一、二、三次拨款首先顶于房款,顶清为止,人工费在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房款554685元及利息。
2022年11月14日,通化市东昌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2022)吉05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称:同为被告的宋某某认为,应该按照借据约定约束双方当事人,被告李建均的拨款已经远远超出房款数额,故二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应驳回原告余伯成的诉讼请求。而李建均认为前期拨付的是人工费,承认与宋某某无关。法院认为,因被告李建均欠案外人钱款,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用原告抵账所有的房屋作价554685元替被告偿还欠款,并协商一致用拨付给原告的钱款首先抵顶房款,人工费在后。根据《民法典》第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按照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故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李建均支付给余伯成的钱款554685元为房款而非是人工费,驳回了余伯成的诉讼请求。
立案索要人工费遭庭长刁难
2023年10月初,余伯成带着起诉状、清包协议、结算单等相关证据来到了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医药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开发区法庭)申请立案,向诸被告主张合计1502116元的人工费。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完起诉材料后向庭长王彩霞作了汇报,王庭长看完起诉材料后说,想立案没有问题,但必须将被告之一刘宇峰从被告人中去掉,称刘宇峰和这起案子没有关系,让余伯成回去改好诉状后再来立案。
余伯成只好向王庭长认真解释,称刘宇峰才是真正的工程转包人,期间曾多次向他转账支付人工费。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余伯成去银行打印了与刘宇峰之间的转账流水提交给了王庭长。
王庭长说,你应该在起诉状标的额中将554685元的房款钱去除,因为房款是用人工费给付的。余伯成坚称购房款和人工费不是一回事。
见余伯成“不听话”,王庭长表现得很不高兴,称即便刘宇峰、李建均欠人工费也不完全是欠你的,是欠所有农民工的,她让余伯成把所有的农民工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上来才可以立案。与余伯成同去的王先生实在看不过去了,说余伯成才是与甲方签订清包协议的合同主体,与农民工没有关系,你这么做明显是在刁难当事人。
王庭长对王先生说话表现得很不满意,摔门进了自己的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上午,余伯成再次找到王庭长,将整理好的起诉状再次提交给立案庭。
王庭长对余伯成表示,只有将起诉状中1502116元人工费的诉讼标的扣除554685元才可以立案,她认为这554685元房款应该是李建均支付的人工费,如果不扣除就不能立案。
余伯成拿出了通化市东昌区法院作出(2022)吉05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说法院已经认定554685元是房款,不是人工费。王彩霞坚称,不修改诉讼标的就不予立案。
2024年1月3日,为了核实余伯成的说法,记者拨通了王彩霞庭长的办公电话,对于记者提出的“当事人余伯成在提交起诉状、工程协议、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欠款数额等情况下,立案庭为何不给立案”的问题时,王庭长一再追问记者是哪家媒体,为啥要过问这件事?对于记者提问却拒绝回答。
直至发稿,农民余伯成仍未接到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开发区法庭的立案通知。(记者从陌)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23859970280358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