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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院孙伟强违规放贷“生财”

2020-09-25 17:48  来源:未知   浏览数:
实名举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院孙伟强违规放贷生财 颠倒黑白、亵渎法律、诬陷被告的法院干部 一张伪造的借条让被告背上了510万的债务 本人揭露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孙伟强的生财...

实名举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院孙伟强违规放贷“生财”

颠倒黑白、亵渎法律、诬陷被告的“法院干部” ——一张伪造的借条让被告背上了510万的债务

本人揭露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孙伟强的“生财之道”,首先放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看起来似乎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表面看起来是朋友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既为朋友解燃眉之急,也为自己“合法理财”。 但真实目的却是“借鸡生蛋”而已,更有甚者,今天我们说的主角孙伟强凭着一张伪造了借条上当事人签字,利用司法公器为依托,强行收取伪造债务。

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6月27日,山东荣成腾跃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森因在山东省搞房地产开发向双鸭山市人民法院科级干部孙伟强借款200万元。孙伟强爱人通过银行给李春森转款200万元。由于借款是高利贷,李春森给孙伟强打了400万的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由于资金困难,到约定还款时间李春森未能按约定给孙伟强还款400万,而只支付了利息10万元!

2013年2月,荣成腾跃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森因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孙伟强提出要李春森重新写一张借款,双方约定借款400万,期限6个月,月息5%,李春森再次给孙伟强打欠条,内容为“李春森欠刘淑俊510万,还款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欠条写完后,孙伟强、刘淑俊夫妇并未向李春森支付借款,同时还拉进来一个无辜的担保人李军。

被指伪造李军签名的欠条 这就是那张欠条,据李春森在后附的公证书上明确说明,他在这张欠条上签字的时候,底下担保人和电话那两栏是空白的,至于后来怎么有了李军的担保,他是一概不知。不过他现在才明白过来,当时孙伟强夫妇并未真的想再借给他400万,而是骗他在这510万的欠条上签字。(2018年12月,李春森在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为二次借款做出声明,并未接到二次借款的金额,二次借款,签字时,担保人和电话两栏均是空白)

据知情人透露,之所以让李军担保这个510万的欠款是因为李春森出家当了和尚,现在无力偿还借款,而孙伟强又不甘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便嫁祸给李军!便在欠条上模仿李军的笔迹伪造了签名,并利用职务之便把李军告上了法庭,告李军有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债务纠纷一案就此造成!

2015年12月20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荣成市腾跃置业有限公司、李春森、李军、高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伟强、刘淑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整及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扣除被告李春森已经偿还原告刘淑俊的利息100,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寸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6年4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变更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李春森、腾跃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伟强、刘淑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利息数额应扣除李春森已偿还的10万元利息。)此时,法院的判决足以证明李军与李春森和孙伟强的借款事件,并无关联。

此后(孙伟强夫妇已经骗李春森在二次借款欠条上签字了) 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李春森的公正笔录 李春森的公正笔录 李春森的公正笔录 2016年8月25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再审,然而主审法官故意不采信客观证据,而采信伪证,篡改案件基本事实,竟然认定李军承担涉案债务,驳回李军再审申请,致使李军蒙冤受屈。(当事人李军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条笔迹,结果显示借条笔迹非李军本人,而黑龙江高法采信无效的笔迹鉴定结果,借款人李春森在德信公证处所做证言也未被黑龙江高法采信).

孙伟强身为双鸭山市人民法院科级干部,违规违法发放高利贷,反映人及家人及财产成为了其发家致富的垫脚石,在得到巨额利益的同时,使反映人身陷旋涡。 孙伟强与其妻子刘淑俊,涉嫌伪造债务,用伪造借据上签字的借条提起诉讼,又利用手中职权和关系网,直接左右案件的结果,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法院干部放高利贷绝对是对法律的蔑视,是对国家审判权的蔑视,更是对社会期待的公平和正义的蔑视!一个亵渎法律的法院干部比黑恶势力更可怕!这何尝不是司法界的“恶势力”?

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及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

相关案件解析:纵观这类案件,其共同特点在于:以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标准放贷,对象多是私营业主或管理服务对象。放贷的一方,都是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受贷的一方要么是受制于他,要么是有求于他。多是放贷者通过高息来索贿,当然其中也不排除少数受贷者通过高息主动行贿来贴脸。   借出一只鸡,要回的是几十只鸡的蛋。显而易见,无论是名“借”实“索”,还是名“贷”实“贿”,这种违规放贷,背后都是公权的滥用,暗藏的是权钱交易。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理财还是敛财?明眼人一看便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反腐败正不断扫除盲区和死角。根治公职人员违规放贷行为,首先是整顿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其次是割断权钱纽带,规范权力运行。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开始从明确边界入手,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金融市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希望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介入调查,还黑龙江省和双鸭山市司法界一片青天,让百姓冤屈得以伸张,让违法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

举报人:李军 身份证:230502195611260019

2020年9月23 日

原文来自国联观察网:http://www.glgcz.com/a/yuqing/20200925/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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