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纪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您们好!我叫朱本汉,男,今年67岁,家住济宁市微山县欢城北村。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2021年8月23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邵明伟在审判过程中枉法裁判,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是终审判决,面临强制执行,跪请领导主持正义,制止如此违法行为,还我清白。现举报内容如下:
借款事情经过
2011年,滕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级索镇韩庄社区搬迁安置项目(以下简称:级索项目),我承包了项目建设。该搬迁安置项目的开发商是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置业)。2013年3月,我因级索项目急需用钱,于是找到时任佳合置业级索项目现场负责人秦贞军,跟他借钱,秦贞军没有闲余资金,便找他仁兄弟张忠强借钱。我先给秦贞军打了一个10万元的借条,黄传军是担保人。由于我不认识张忠强,张忠强不借给我钱,在秦贞军的要求下,又为秦贞军、张忠强打了112000的借条(包含10万元本金和12000元利息),该借条由张忠强保管。前后这两个借条实际同为一个事情,各方没有争议。
由于我和儿子朱广东(初中文化)都是法盲,为以后的借贷纠纷埋下了伏笔,也给秦贞军耍无赖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2014年8月1日级索项目竣工验收,但是没有给我结清工程款,所以借秦贞军的10万元钱没有还清。
重新结算借条经过
由于张忠强多次向秦贞军催要2013年的借款,秦贞军便多次给我和担保人黄传军打电话要求重新算账(利息也快三年了),因为我母亲生病住院,我陪床照顾,无法脱身,他们要求我儿子朱广东代我去算账,我实在没办法去,只得让我儿子朱广东去玫瑰园项目部秦贞军的办公室代我结算(2016年2月1日)。因为是结算我在2013年3月20日的借款及利息,黄传军是当时的担保人,所以黄传军也在现场。当时,秦贞军拿出的凭条:1张11.2万元的、2张茶叶票、1张2万元的、2张水泥单据、1张钢筋单据。
因为朱广东不了解这些凭条的情况,所以给我打电话一一核实:那张2万元借款(时间:2013年9月17日)早就已经偿还,秦贞军却不承认。1张钢筋单据(约几百公斤)、2张水泥单据(16吨左右),这些早已结清,现在要求重新结算是纯粹的胡说八道,睁眼说瞎话。
朱广东看到秦贞军浑不讲理,于是就告诉秦贞军:你那2万元借条、钢筋单据、水泥单据早就结清还完了,1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也还了一些,你这利滚利算不对、我不管了,让我父亲来给你结算吧。秦贞军拦在门口不让朱广东走僵持着,这也是2021年1月18日和2021年2月28日朱广东先后两次与黄传军通话中,黄传军提及的“你父亲说秦贞军绑架我(指朱广东)”的原因。
最终,因为有黄传军是原先1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这次重新结算也是针对此借款),又因为秦贞军哄骗,更因为朱广东有急事待办且还是法盲,只得写了这个16.3万元的借条。16.3万元组成:原10万元(即11.2万元借条)的部分本钱及利息,黄传军在这个借条上是证明人,他只证明这个事。朱广东打完借条后跟秦贞军要原始借据,秦贞军说以后给你父亲,因为有黄传军在,就没有再要。
撕借条经过
因为滕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欠我工程款多年未结,经起诉后,二建公司有可能给结算70多万,我与秦贞军之间多次沟通还款的事。2020年9月份我跟秦贞军见面,既然重新打了借条,你原来的借条为什么不给我们呢?以及我们说起以前借他钱,还他钱后跟他要借条,他不给,他承诺撕了就行了(实际秦贞军没有撕)等事情,我说把原先朱广东给你打的条我看看,看了借条内容,我觉得不合理:借款人应该是写我,而不是写朱广东;原来的借条没有作废收回;算法是利滚利等,这是丧尽天良的坑人害人做法,我们之间发生激烈争执,我愤怒之下把借条撕了,要求重新打借条。秦贞军一看我怒火冲天,便恶人先告状报了警,滕州市公安局洪绪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后,告诉我们:你们是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应该去法院诉讼解决。派出所王警官走后,秦贞军叫来他儿子一起打我,我报警后在派出所有相关陈述材料。
秦贞军在法院颠倒黑白造假
因为秦贞军跟我彻底翻脸,秦贞军于2021年1月8日在滕州市人民法院把我起诉。在庭审期间,秦贞军丧尽天良的把2016年2月1日朱广东代我结算时打的借条,说成是朱广东借他的钱,竟敢用虚假条据重新拼凑16.3万元借条的组成:成朱广东借他5万(2013年2月6日借3万元、9月17日借2万元)及秦贞军“代我”垫付的钢筋、水泥、河沙款(总计49700元)。
秦贞军“代我”垫付的钢筋、水泥、河沙款这些伪造的条子上没有我的签名,也与我没有任何牵连,是明目张胆的伪造事实。我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用相关事实证明了秦贞军颠倒黑白、证据造假。
我们因2021年4月7日滕州市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使用证据、部分判决结果错误等原因,提起上诉。2021年6月8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官邵明伟助纣为虐丧良心
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邵明伟故意违背事实、有证据不采用、不查证证据真伪,做出枉法裁判,给我和朱广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所谓秦贞军“代我”垫付的钢筋、水泥、河沙款三项凭据没有我的签字,事实上我更没有与他们(王少文、牛广伟、於方学)有业务往来。使用、伪造虚假证据这一项,完全可以追究秦贞军刑事责任,傻子都不敢说秦贞军“代我”垫付的钢筋、水泥、河沙款三项凭据是真的,但是邵明伟法官却将这样明显的假证据,认定为16.3万借条的实际证据,如此枉法裁判令人瞠目。
2.朱广东2021年1月18日、2月28日与黄传军通电话,时长分别是19分钟、20分钟,秦贞军3月2日也与黄传军通电话,时长不到2分钟。这三次通话记录也作为证据提供的法庭。秦贞军与黄传军的通电话记录,明显是经过沟通后的虚假陈述。朱广东与黄传军的两次通电记录可以证实16.3万借条是原10万借条的重新结算,这也是他去作证明的原因所在。如此明显的证据关联,邵明伟法官却视而不见,仍采信秦贞军与黄传军的通电话记录作为裁判证据。
3.秦贞军对16.3万借条的组成陈述,证实他胆大妄为,制造虚假证据。再者,与此借条相关关联证据,可以证明次借条违背了我及朱广东的真实意愿,是不合法的借条,应当予以撤销。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一直承认欠秦贞军的钱,也真心感激当时秦贞军帮我救急。当我与秦贞军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他选择了诉诸法律。我与朱广东虽然都是法盲,但我们守着基本的道德底线,秦贞军在法庭上使用造假证据,我不怪他,因为有正义的法律为老百姓护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正义的法律之剑,却让颠倒黑白的邵明伟把持着,最终做出了严重侵害我和朱广东合法权益的枉法裁判。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请求领导督促查清事实,严惩违法办案人员,期盼正义早日到来!
以上反映均是事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 报 人:朱本汉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