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领导:您好!
我是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国有企业)——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原持股30%。
自2007年,我公司的股权被百利公司原总经理赵卿全职务侵占后,赵卿全又利用制造多笔巨额虚假债务的方式,造成百利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使百利公司虚假破产,现我公司现持股为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今致信领导,是向领导反映在我公司股权被职务侵占直至百利公司被违法破产的过程中,赵卿全涉及的虚假诉讼、虚假破产、职务侵占等案件,我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至今无结果的遭遇,请领导予以适当关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一、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对赵卿全与陈茂芝1.8亿元虚假诉讼案不予立案。
任何人,不应当因其犯罪行为而获益。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如果破产,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年营收近1个亿的好端端的百利公司,其巨额债务从何处来?答案是:人为制造。
2021年11月15日,我们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赫然写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 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2018)粤01民初1054号)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这标志着,百利公司原总经理赵卿全与陈茂芝一手制造的本息合计1.8亿元巨额债务系虚假,二人涉嫌虚假诉讼。
那么,对于为百利公司制造虚假债务,最终导致其破产的犯罪嫌疑人,赵卿全与陈茂芝是否应当被追诉,该案件当不当立,是警官说了算,还是制度说了算?我们三次去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报案的经历,给出了答案。
第一次,是在2020年广州市检察院针对赵卿全与陈茂芝虚假诉讼案((2018)粤01民初1054号调解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我们聘请律师、带好材料,去白云区公安局进行报案,在立案室,一位警官接待了我们,警官的答复直接了当:材料不齐。
我们解释道:有两份证据是留存在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我们无法调取,请公安局帮助在系统内部调阅一下,如果情况不属实,我们立马走人;如果属实,请予以立案。
结果,您懂得!
第二次,是在2021年5月份,我们再一次来到白云区公安分局,一位周姓警官接待了我们,坐下来整整谈了一个下午,不予立案的理由又变成:没有法院再审结果,我们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既然是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那么公安局怎么会参考法院的立案标准?如果真的采用了这个标准,岂不是容易闹出先审判、后立案的笑话?
事,不辩不明!公安系统与法院系统各有各的立案标准,并行不悖!关于虚假诉讼,我们一再解释: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规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赵卿全与陈茂芝的虚假诉讼案中,赵卿全、陈茂芝实施了“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百利公司破产,真实股东数亿元经济损失,我们手头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应当依法立案,并给予严惩。
然而,整整一个下午,据理力争显得苍白无力。
千里迢迢、风尘扑扑的我们又被怼了回来。
第三次,是在2021年12月3日,正值周五,白云区公安局一位普通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说领导没在,让我们等等。态度没的说,可领导却没见影。
又是一下午的冷板凳,走的时候,我们透心凉。
三次报案,无果而终,究竟差在哪里?在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立案,是制度说了算?还是警官说了算?相信已经有了答案。
二、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对虚假破产案件不予立案。
据不完全统计,百利公司的虚假债务不止广州市中级法院已经认定的本息合计1.8亿元这一笔,更有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1.024亿元(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建承认该笔债务是虚构的),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开大宇”)37.8万元,并且,大开大宇以此为由,申请百利公司破产(而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大开大宇法定代表人王伟与律师,互相推诿是对方给办的,有力地说明了所谓的37.8万元的债务是不存在的)。
同时,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赵卿全与陈茂芝案涉《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系伪造,案涉13030万元债权债务系虚假。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上述三笔债务系虚构。
而扣除赵卿全为百利公司虚增的2.8亿余元债务后,百利公司的资产远远没有达到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重整条件。
而当我们满怀信心地拿着证据去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报案时,该分局同样通知我们:立案需要大连市公安局批准,我们已经申报多次至今未得到批复。所以,不能立案。
由此,我们联想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局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批捕赵卿全时,大连市公安局在一个小时之内两次开会研究,最终将批准逮捕改为不批准逮捕的历史性反转。而这是否能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赵卿全与大连市公安局的微妙的关系?我们不得而知。
三、甘井子区公安分局办理赵卿全涉嫌犯罪案至今无果。
百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截止2005年9月10日,百利公司的股东有: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新公司)、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刘晓娜(现张洪刚)。
2006年7月、9月,赵卿全分别利用伪造其与广新公司及白河林业局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伪造白河林业局公章等方式,将广新公司持有的百利公司62.64%股权及白河林业局30%股权转让到其个人名下或受其实际控制,非法侵占我们的财产。而经吉林省公安厅鉴定,《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白河林业局公章等均系赵卿全伪造的,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8年2月,大连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百利公司2006年至2016年6月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审计。审计查明:①赵卿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百利公司资金2.1亿元;②骗取华夏银行贷款4000万元。
赵卿全涉嫌犯罪甘井子分局于2017年10月正式立案侦查,8个月后,经司法会计审计,甘井子分局查明赵卿全在担任百利公司经理期间,非法控制公司,挪用公司资金2.1亿元,侵占公司资金1.2亿元。
2018年6月6日,甘井子分局依法对赵卿全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19年1月,赵卿全被移送大连甘井子区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赵卿全属于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对赵卿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后,认为赵卿全有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有数罪可能判有期徒刑20--25年,于是向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汇报,决定是否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大连市公安局第一次会议讨论后,认为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本以为案件就此落了地,谁知,半路杀出了个程咬金。
因神秘人物的干预行为,在第一次会议召开结束后仅间隔一小时,大连市公安局再次针对此事召开会议,最终讨论决定不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2017年7月,赵卿全被甘井子公安局立案已有3年之久,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连市公安局仍然不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
2019年2月,赵卿全案被违法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大连市庄河市检察院,最终,庄河市检察院对赵卿全涉嫌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对赵卿全涉嫌的职务侵占案,甘井子分局亦已经立案,但四年多来,公安机关一直未下定论,当我们去甘井子分局询问案件相关进程时,甘井子分局一直以正在阅卷为由,搪塞过去。而赵卿全至今仍逍遥法外。
以上足见,多年来,大连市公安局和甘井子分局对赵卿全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是否应当立案,是领导说了算,还是制度说了算?相信答案一目了然,但为什么实践起来却如此之难?
尊敬的领导,2016年,贵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综上,恳请领导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该立案则立案,当结案要结案,要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个别警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来自新浪新闻:https://k.sina.com.cn/article_6025086894_1671f87ae001017iji.html?kdurlshow=1&wm=3049_0047&from=news&subch=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