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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官员被指为王建平提供虚假文件诈骗退伍老兵巨额财产

2024-08-27 21:51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浙江奉化人王吉义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6年,退役后开始经商,凭借诚信为本、宽厚待人的品质和政府的优惠政策,生意做的风生水起。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内蒙...

本站讯 浙江奉化人王吉义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6年,退役后开始经商,凭借诚信为本、宽厚待人的品质和政府的优惠政策,生意做的风生水起。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他竟然遇到了一个叫王建平的人,此人凭借一个涉嫌造假的政府文件,竟让他付出了8000多万元的惨重代价!更令他想不到的是,他报警后,当地警方居然不予立案。他回到老家报警后,警方经过缜密调查,认定王建平共诈骗王吉义等人两亿多元,可是到了检察机关却把此人给放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说:为了要回自己的巨额投资款,他已经奔走了十多年,由于检方的包庇,至今没有任何效果,王建平也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作为一名老兵、老党员,他实在无法理解。日前,他向国家和各级退伍军人事务机构发出求助信,请求“娘家人”出面帮助其维权。

老兵王吉义述说其被骗经过

2010年前后,我与几名退伍战友一起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王建平谎称其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称该项目政府将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我们出示了《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该文件是发给准格尔旗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普通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信任,我们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亿多元。然而,事实上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根本就不存在,导致我们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也完全无从履行,王建平却将其所骗取的巨额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向政府领导行贿等。

政府官员冯文华被指与王建平合谋涉嫌伪造文件

王吉义称:144号文件属于违规签发的政府文件,有极大可能是冯文华与王建平内外勾结而违规制作,其理由如下:

一、从程序来看,144号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签发程序,该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根据政府印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作出144号文件以前,应当履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用印审批等流程。但经查,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没有关于144号的会议纪要,也没有关于144号文件出台前后所依据的相关附属文件。不仅如此,作为144号文件的接收单位,准格尔旗政府也未查到144号文件的底档。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关于144号文件任何资料、记录留存的情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144号文件系由该文件签发人——冯文华违规制作的。

二、从144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该文件亦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144号文件记载:因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王建平为该公司控股人)与海明堡(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决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而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存在多处与政府文件相违背之处,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习惯,可以证明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1、鄂尔多斯市政府无权配置“公共煤田火区”。144号文件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根据该表述,可以看出决定给凯创公司配置煤炭资源的主体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申报灭火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之规定,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才拥有火区煤炭资源配置审批权,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无配置火区煤炭资源的权利。

2、根据相关规定,凯创公司没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区工程的资质。144号文件记载:“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根据该表述,鄂尔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凯创公司开展公共煤田火区的勘探工作。但依据2011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发的《鄂尔多斯市煤田火区项目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区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专业公司,境内所有煤田火区项目普查、勘探、设计、申报、治理和申请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必须统一由伊政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任何旗区、苏木乡镇、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煤田火区项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尔多斯辖区内的唯一煤田火灾灭火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者。根据上述规定,凯创公司明显不具备从事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资质。鄂尔多斯市政府作为该监管办法的制定者,不可能对该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可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的。

3、即便可以配置煤炭资源,按照规定鄂尔多斯市政府也应当将其配置给海明堡公司,而不应配置给凯创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配置煤炭资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先建设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系因鄂尔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堡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与鄂尔多斯市政府、东胜区政府、凯创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海明堡投资公司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航空产业项目。如海明堡直升机项目投资符合合同约定,鄂尔多斯市政府、东胜区政府则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为海明堡投资公司投资项目配置煤炭资源,配置资源量依据实际投资进度和内容分批配置。因此,即便鄂尔多斯市政府按照规定需要配置煤炭资源,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投资公司,但144号文件配置的对象却是凯创公司,明显与政府文件相悖,属于虚假文件。

三、同样一处煤炭资源,却分别配置给了两个公司,足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的。

根据144号文件,鄂尔多斯市政府已经给凯创公司配置了煤炭资源,2012年12月,海明堡投资公司又针对同一处资源提交了配置煤炭资源的申请。2013年7月,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向鄂尔多斯市政府请示,2016年3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请。所有申请均在相关部门留有证明材料,而且海明堡投资公司至今都没有申请成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凯创公司取得所谓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却没有经过任何申请或审批,仅凭144号文件就取得了政府配置的一处煤炭资源,明显不符合政府文件的签发习惯。这很难不让人怀疑144号文件存在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谋取私利。

因此,我们认为,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存在违规的情况,且属于非法形成的文件,但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中,不排除存在王建平与包括冯文华在内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伪造政府文件实施诈骗的可能。

四、144号文件不仅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现如今竟然还成了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王吉义介绍说:在我们发现被王建平诈骗后,曾经向鄂尔多斯公安机关报案,也曾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但鄂尔多斯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144号文件系生效的政府文件。该文件中的政府印章是真实的,因此在没有确定144号文件虚假以前,无法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立案侦查。由此可见,王建平先是利用虛假的144号文件,骗取我们这些投资人的信任,我们由于相信政府文件的权威性,才向王建平进行投资,以致被其骗取了巨额资金。不料,现在明知144号文件是虚假的,并且是王建平对我们实施诈骗的工具,却因为公安机关无法调取到足够的证据推翻144号文件,检察机关便以此为由而认为无法认定王建平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这个明知虚假的144号文件,现在又变相成为王建平及冯文华两人免受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护身符,使得两人可以轻松地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多么荒唐可笑的逻辑!

王吉义说:王建平由于行贿原鄂尔多斯市常务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镕而被判处缓刑三个月,还非法集资几十亿,当地公安机关曾立案侦查,后该案不了了之;此外,王建平以非法手段打伤本人和另外一名投资人陈英雄,还到处扬言“我北京有人,我就是王法,你们去告我吧!”

警方坚称王建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王吉义介绍,他发现被骗后,曾经到鄂尔多斯当地报案,但当地警方不予立案,无奈他只好回老家报案。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接到报警后,经过缜密的侦查,认定王建平诈骗事实清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做出的起诉意见书(甬公奉[经]诉字[2021]00062号)称: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在案发时已陷入严重资金困局的情形下,在其本人和内蒙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取得政府煤炭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向本案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被害人谎称拥有政府配置的位于二道柳地区的且三个月短期内可实施开工的灭火工程煤炭资源,通过签订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灭火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为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巨额资金。海伊奎技改煤矿在总体面积只有1368亩,后期批复的灭火工程不可能超出煤矿总体面积(后期实际批复灭火工程面积636亩),案发时还在履行灭火工程批复手续中且短期内不可能取得开工令的实际情形下,向本案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被害人谎称可马上开工,并大肆签订各类海伊奎煤矿的“灭火工程施工协议书”或“转让开采收益权协议书”等各类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大量资金。

王建平还曾经向他人转让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开采收益权。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调查:2013年4月,北京凯骐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凯骐国际)法人代表靳琳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王建平,王谎称其所有的海伊奎煤矿合法拥有总面积为2000亩的灭火工程项目采矿权,并且提供了伪造的文号为鄂国土资字[2014]24号、标题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海伊奎煤矿和松树焉煤矿火区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双方经过协商后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了《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收益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建平的海伊奎煤矿合法拥有2000亩的灭火工程项目采矿权,王建平将该项目40%的开采收益权转让给凯骐国际,开采收益权转让总价为3500万,王建平在收到款项后保证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产出煤。之后,王建平与凯骐国际签订了《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收益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将转让总价减少至3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凯骐国际依照合同约定向王建平指定账户打款3300万元。后凯骐国际发现海伊奎煤矿一直未开采,多次向王建平讨要,王建平退还170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还。2015年3月23日,凯骐国际向丰台分局报案,2015年4月22日,丰台分局以王建平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目前仍处于侦查之中。

王建平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确认,2012年3月12日,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已经对王建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余元立案侦查至今。王建平在本案案发前且至今一直陷入严重资金困局之中。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对本案拒不认罪。2019年12月27日,王建平因单位行贿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警方坚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遭到严重质疑

令人感到诡异和不解的是,虽然警方认为侦查十分缜密,王建平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是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却仍然以“事实不清”为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甬奉检刑不诉[2022]19号)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建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等均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建平不起诉。”

王吉义不服,向宁波市检察院进行申诉。宁波市检察院随后做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甬检刑申通[2022]14号)维持了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检方查明的事实与警方的侦查基本一致,但该通知书却称:“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已查明2011年9月,王建平及其所实际控制的凯创公司在陷入严重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招徕王吉义等投资人参与开发二道柳煤炭资源灭火工程、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其中申诉人王吉义先后投资6600万元、1710万元。在项目未如期开工时,王吉义等投资人将对王建平的债权直接转为股权,组建鄂尔多斯市中金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直升机项目开发,截至目前,该项目实际未能落地。”但是,检方依然认为:“本案大量关键性事实尚未查明,主要定罪证据未能调取,如本案直升机项目未能获取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因,王建平是否在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王吉义等人参与投资,王建平是否通过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王吉义等人陷入认识错误,组建中金公司,后逐渐退出中金公司持股等。”

对于宁波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王吉义仍然不服,又向浙江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却再次遭到驳回。

王吉义和律师认为检方自相矛盾,此案背后必有黑幕

对于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省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王吉义感到十分愤慨,他认为三级检察机关“存疑”之理由难以成立。他说:宁波检察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起诉之后,警方没有继续侦查,检察机关也没有积极引导侦查,对此,他感到愤怒和不解。他愤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他在《关于宁波商人被骗上亿资金公安查明情况反被检察部门不起诉的案件情况说明》中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定性不存在关于“王建平是否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使王吉义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有徇私枉法的嫌疑。直升机项目并非不可能配置煤炭资源,相信当地检察官也不会上来就直接否定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履约能力和煤炭政策。但正如各项协议所约定的内容,配置煤炭资源的前提是投资足额,直升机项目投资共需 50 亿元,王建平如果吸收到他人投资到直升机项目中,就可使直升机项目投资“足额”到位。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受让海明堡直升机项目后,只有我们在投入资金,我们必须投入 50 亿资金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煤炭配置指标,王建平并没有真正投入一分钱,我们转给王建平的所有资金皆被王建平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其个人债务,这不是非法占有又是什么?这不是诈骗是什么?海明堡直升机项目,也并非王建平挽回损失的方法,即便海明堡直升机项目不能认定诈骗事实,也不能成为认定王建平非法占有目的的障碍,该项目的股权一分不值。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在“海伊奎技改煤矿项目”、“二道柳煤矿项目”签约过程以及协议本身处处可见。

王吉义还说:当火区项目的真相露馅以后,王建平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搞出来一个所谓的中金公司,并让我们这些被害人入股,而这个中金公司也是一个空壳公司,王建平并没有投资一分钱,对此警方的起诉意见书已经说的很明白。然而,检方却以我们被害人的资金已经入股中金公司为由,认定王建平不构成诈骗,这是明晃晃的包庇犯罪!事实上鄂尔多斯市中金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平一分钱没出资,连注册资金都是股东的,此公司自成立至今也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只是一个空壳公司,王建平没有一分钱的资金,为何三级检察院蹊跷的认定价值为两亿多资金?令人感到费解。

在求助信的最后,王吉义请求退伍军人机构从维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敦促鄂尔多斯市政府在查清144号文件如何形成的基础上,及时撤销这个既虚假又害人的144号文件,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以帮助退伍军人讨回公道。

就此案,记者曾咨询过多名法律界资深人士,这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其不起诉的理由太过牵强,本案或许存在徇私枉法的可能。奉化区检察院所称“王建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等均存在疑问”的说法,是典型的包庇犯罪!王建平明知政府不可能配给其火区煤炭资源,自己也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和能力,却假借政府文件,并伪造相关堪探资料,骗取他人的信任,与其签订诸多“施工协议”,进而骗取巨额资金,当得知项目无法推进后,又拒不返还所骗资金,这不是合同诈骗是什么呢?难道是民间经济纠纷不成吗?奉化区检察院或许是实在找不出来什么理由帮助王建平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居然硬生生的从作案动机上找一个所谓的“理由”做出不起诉决定,实在是令人费解!王建平“是否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警方的侦查已经清楚查明,王建平并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也不是精神病或狂想症患者,对国家的政策和自己的能力可能不知道吗?王建平不管是否明知无法配置煤炭资源,本案一个铁的事实是:他与多人签订了多个“合作施工协议”,又通过这种方式让多名投资人将两亿多资金打到了他指定的账号里,在得知项目无法实施后,又拒不返还投资人的巨额资金。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既然是存疑不起诉,那么就应该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事实上,检方所谓的几个关键事实是很容易调查清楚的,为何王建平都被释放已经两年半多时间了,至今仍没有补充侦查?这从反方向印证了一个问题,即:此案的背后一定存在着巨大的黑幕!而王吉义则说,此案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奇怪的“神操作”,就是因为一名自称有“通天本事”的官场掮客许国青在暗中运作的结果。此人原为贵州省浙江商会会长,现正在被公安机关通辑中。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但是,媒体也热切的期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早日介入此案的调查,早日启动对办案人的调查,早日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对于本案,媒体将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肖扬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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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780763351366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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